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切实保证我院新发展的教职工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落实好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符合党章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之规定并自愿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称为入党申请人。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今后努力方向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等。为了让党组织尽快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还应另写一份有关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的自传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将入党申请书和自传材料同时递交给所属党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应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两周内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并指定一名正式党员负责联系该入党申请人。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和自传材料由所属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保管。
第八条 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有计划培养的,称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强的入党愿望,对党认识明确,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优秀,并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无违纪处分。
第十条 确定教职工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
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会议研究确定。
要如实填写《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其培养联系人。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采取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的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情况,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三个月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亲笔填写《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本人签字或盖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超过一年时,培养联系人仍应每三个月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记实应以附页形式记录在《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中。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支委会研究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调动时,党支部应及时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出。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拟于近期发展入党时,称为发展对象。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在工作、生产、学习中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2.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
3.能够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实事求是,真实可信。
第十九条 培养联系人认为入党积极分子符合条件,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按照程序研究确定。确定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程序是:
4.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会议研究确定。
要如实填写《群众座谈会记录》(见附件二)、《推荐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必须进行公示,不公示者不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需要函调或外调的,经所属党支部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盖章方能发出函调信或出具介绍信派人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档案及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如实填写《政审记录表》(见附件四)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报告。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在预备党员考察期内将要离开本支部的正式党员不宜担任入党介绍人。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1.向被介绍人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考察、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要对拟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的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请示上级党组织意见。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下发《入党志愿书》并组织发展对象填写。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召开支部大会前,党支部应预先征求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意见,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展对象和其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必须参加支部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多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应采用《支部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被表决对象不必回避。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审查的情况与意见。
5.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形成支部决议。
第三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书记要在一周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同支部发展党员大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一起报党总支审查。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接到支部上报材料后,应由总支书记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并在两周内主持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党总支将审查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后,要将支部上报所有材料和总支委员会会议记录报党委组织部,同时需向院党委上报书面审批请示和《发展教职工党员一览表》(见附件六)。
上报新发展党员入党材料具体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至少四份);4、《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5、《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6、《推荐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审批表》;7、党校结业证复印件;8、院级以上荣誉或奖励复印件;9、《群众座谈会记录》;10、《政审记录表》及政审报告;11、公示材料;12、《入党志愿书》;13、其他需入档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在两周内协调安排院党委委员或党委组织部部长同申请人谈话。谈话应指定专人做好《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记录》(见附件七)。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讨论审批多人入党时,应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名章。同时,要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党总支。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收到党委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党委组织部下发书面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进行,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也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具体工作安排集中组织举行。党总支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总支全体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都应参加,党委组织部应派人监誓。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和党小组中。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等方式全程负责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党小组重点通过支部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校、党总支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本人要按季度将本人思想、学习、工作小结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中。入党介绍人应按季度将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中,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对预备期已满但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预备期满的拟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必须进行公示,不公示者不予转正。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应改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转正时必须出具超期相关证明。在此期间,预备党员仍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及入党介绍人应持续担负起教育考察任务。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不得提前转正。支部决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如下: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并发表意见。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与会党员就申请转正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6.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形成支部决议。
第四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多人转正问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应采用《支部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见附件八)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被表决对象不必回避。按期转正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按期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未通过按期转正决议,但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票数均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时,可以就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意见进行二次表决。
第四十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具体决议后,党支部书记要在一周内将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同支部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一起报党总支审查。
第四十九条 党总支接到支部上报材料后,应由总支书记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并在两周内主持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对支部做出延长预备期决议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预备党员,总支书记可以找本人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总支将审查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后,要将支部上报所有材料和总支委员会会议记录报党委组织部,同时需向院党委上报书面审批请示和《转正教职工党员一览表》(见附件九)。
预备党员材料应包括:1.转正申请;2.预备期思想汇报(至少四份);3.《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4.公示材料;5.《入党志愿书》;6.其他需入档材料。
第五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总支上报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五十一条 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讨论审批多人入党时,应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书面通知报批党总支。审批意见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并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名章。
第五十三条 党总支收到党委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委审批通过后,教职工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直接归入其本人人事档案中。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其《入党志愿书》也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党员调动时其组织关系应按规定程序转出。
第五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按照上级精神和上一年度党员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全院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就党员发展工作向党委作专题汇报。
第五十六条 各党总支要指导协助党支部选配联系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和党员档案。
第五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是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及相关材料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组织委员是党员档案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相关材料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党员发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总支书记是党员审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委组织部组织干部科科长是党员材料审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和申诉,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党内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院党委、党委组织部、党总支要在相应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点名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评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内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六十条 公示按照省委高教工委《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精神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